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村**号,住,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9日,张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曾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到化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对面**拉货的便利,先装够**老板蔡某某交代的货物后,见四周没人就开始实施盗窃,盗窃得到20箱palali牌冰冻鸡脚。盗窃得手后,张某某、曾某某将赃物存放在黄某某家里,由黄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联系销赃,张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再由陈某某伙同赖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将赃物运输给**女老板李某乙(另案处理),以每箱290元销赃给李某乙,共获利5800元,张某某获利2000元,曾某某获利2000元,黄某某获利1000元,赖某某获利400元,陈某某获利400元。李某乙以每箱340元的价格卖出,每箱获利50元,一共获利1000元。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鸡脚价值7000元。
2018年3月11日,张某某伙同曾某某利用到化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对面**拉货的便利,先装够**老板蔡某某交代的货物后,见四周没人就开始实施盗窃,盗窃得到30箱palali牌冰冻鸡脚。盗窃得手后,张某某负责联系销赃,张某某先联系李某甲,再由李某甲联系赖某某负责将赃物运输给**女老板李某乙,以每箱280元销赃给李某乙,共获利8400元,张某某获利3200元,曾某某获利3200元,赖某某获利1000元,李某甲获利1000元。李某乙以每箱340元的价格卖出,每箱获利60元,一共获利1800元。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鸡脚价值10500元。
2019年3月3日,陈某某、李某甲赔偿被害人蔡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主动向司法机关申请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陈某某、李某甲在案发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陈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鉴于上述情形,陈某某、李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李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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