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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公民身份号码1502031963********,汉族,中专文化,系包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某某、王某某,北京市**(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8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 年4 月22 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下发《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开发改造的意见》,对于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进行改造。2007 年10 月9 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下发《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尽快推进龙银锁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函》,拟对昆区白云路以西、二粮库以东、昆工路以南、包钢综合企业拔丝厂以北进行拆迁改造,占地约205 亩,土地补偿费按照22. 5 万元/亩执行,地上附着物按照《关于昆区南部区城市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2007 年10 月16 日,昆河镇南排村龙银锁村小组就征地拆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2008 年3 月,昆都仑区昆河镇人民政府成立了昆区昆河镇南排村龙银锁新农村建设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并下发建设改造工作手册,其中拆迁安置方案对于拆迁范围、补偿标准等进

行明确。后昆河镇南排村委会、南排村龙银锁村小组、包头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关于龙银锁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协议》、 《关于龙银锁新农村建设项目所涉回迁新村建设相关事宜的补充协议》,约定包头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土地挂牌取得土地建设使用权负责建设。包头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李某某。

2009 年6 月,在龙银锁新农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加快拆迁进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雇佣魏某某、刘某甲(二人均已起诉)等社会闲散人员对拒绝拆迁的住户进行强拆。2009 年6 月2 日凌晨3 时许,魏某某、刘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刘某乙(已死亡)等人将被害人陈某某强行从家中拉出并控制,用挖掘机将被害人房屋破坏。经鉴定,房屋受损价值为40468 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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