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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王某等3人寻衅滋事案)(某某某)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被盖州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盖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24日21时许,在盖州市东城办事处**村**超市内,王某因停放车辆一事和超市老板娘王某某、张某某发生争吵,后某某某、王某、李某某等人将王某某、张某某打伤并将超市内物品损坏。2018年8月27日,经盖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9月10日,经盖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9月12日经盖州市物价鉴定中心认定,标的物品价格认证基准日时的认定金额为人民币655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盖州市公安局认定某某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某有寻衅滋事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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