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5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住太原市**街**号楼**号,原太原市**公司榆社**公司**;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原太原市**公司榆社**公司工作人员;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移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10日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补查重报。
晋中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07年,李某某注册成立太原**公司榆社**公司,李某某担任**公司**,并在榆社县文峰苑小区。2011年房屋销售全部完成,2013年年底完成文峰苑小区项目的税务清算,2014年太原**公司榆社**公司注销。2、据李某某供述,2013年,太原**公司榆社**公司开发的文峰苑小区税务清算在太原进行,完成税务清算以后,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目资料存放在太原**路**大厦,由公司财务人员郭某某保管。2014年,榆社文峰苑小区项目的相关工作全部结束以后,李某某安排王某某将文峰苑小区的相关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账目资料、技术资料等搬回榆社文峰苑小区的车库里。直到2019年10月30日、11月6日,晋中市纪委监委要求其提供太原**公司榆社**公司财务会计账目资料,李某某询问王某某,王某某称将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目资料连同仓库的东西一起卖了。3、据王某某供述,2014年冬天的一天,李某某告诉他文峰苑小区的车库准备出售,让他把车库里的东西整理一下,整理到一个地方。王某某在榆社县文峰街上找了个推木质小平车收废品的人,将存放在车库内的公司财务会计账目资料连同废品以3000元价格一起卖给了这个收废品的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王某某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本案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王某某不起诉。
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住太原市长风西街万国城8号楼1203号,原太原市志超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社分公司负责人;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文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西岸小区4号楼3单元901户,原太原市志超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社分公司工作人员;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志强、王文香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移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10日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补查重报。
晋中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07年,李志强注册成立太原志超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社分公司,李志强担任该公司负责人,并在榆社县开发文峰小区。2011年房屋销售全部完成,2013年年底完成文峰小区项目的税务清算,2014年太原志超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社分公司注销。2、据李志强供述,2013年,太原志超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社分公司开发的文峰小区税务清算在太原进行,完成税务清算以后,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目资料存放在太原千峰北路金城商务大厦,由公司财务人员郭润梅保管。2014年,榆社文峰小区项目的相关工作全部结束以后,李志强安排王文香将文峰小区的相关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账目资料、技术资料等搬回榆社文峰小区的车库里。直到2019年10月30日、11月6日,晋中市纪委监委要求其提供太原志超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社分公司财务会计账目资料,李志强询问王文香,王文香称将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目资料连同仓库的东西一起卖了。3、据王文香供述,2014年冬天的一天,李志强告诉他文峰小区的车库准备出售,让他把车库里的东西整理一下,整理到一个地方。王文香在榆社县文峰街上找了个推木质小平车收废品的人,将存放在车库内的公司财务会计账目资料连同废品以3000元价格一起卖给了这个收废品的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李志强、王文香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本案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志强、王文香不起诉。
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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