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92********,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乡**街村**街村**号。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74********,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乡**街村**街村**号。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李某某、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杨某某在瑞丽市勐秀乡梁子街饭店组织护村队岳某某、陈某某等人吃饭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提出在巡逻过程中可以向过往的走私车辆收取过路费,用于贴补护村队开支,此提议得到了其余人员的同意。2018年12月03日7时30分许,李某某带领户村队员在瑞丽市勐秀乡小街村公所小街村公路边巡逻时,对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索要过路费600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被查获后主动将李某某敲诈勒索所得的人民币4000元上交,2018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哥哥李某甲主动退回李某某收取的赃款2000元人民币,公安机关将上述人民币6000元归还被害人,被害人谅解李某某、杨某某的行为。
本院认为,杨某某、李某某故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杨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案通过对作案动机、目的、手段等要件进行调查,认为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不大,其二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证实二人收取过路费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个人利益,是为了给村护卫队筹集经费,且二人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配合退赃,与被害人和解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根据《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杨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