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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代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民权县**乡**村村委。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代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代某某在民权县**乡**村代某某家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536株。案发后,所种罂粟已被民权县公安局依法铲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李某某、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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