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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万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乡**村**号。2018年6月1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2020年7月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本院监视居住,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8月12日本案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8月23日因事实不清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19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11月1日因事实不清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28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认定:2009年6月份,李某某、万某某在未经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建养殖基地的名义在天津市静海区某某乡某某村村东、静霸公路北侧非法占地建房。经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认定:李某某、万某某等人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占地15136.4平方米,共计22.7亩,其中20.4亩为基本农田。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天津市静海区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会签订《土地养殖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四小屯村土地22.7亩,用以发展养殖业。同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万某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天津市**合作社。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万某某在未经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县(后行政区划调整为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批准的情况下,在其所承包土地上建立了猪舍和散养区以及办公用房等配套设施。2011年5月12日静海县国土资源分局认定奇青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所占用的22.7亩土地为非法占地,同年8月21日良王庄乡政府与奇青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拆除协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万某某对所占土地东侧的14.1亩自行拆除并复耕。后经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认定,奇青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所占土地为基本农田20.4亩,其他农用地2.3亩。2020年8月9日经对所占用的20.4亩基本农田进行鉴定,被鉴定地能作为耕地使用,不属于严重毁坏农用地。2019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至良王庄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的土地用途,但尚未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没有犯罪事实,不应受刑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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