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权,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2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7月1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权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晚上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权酒后驾驶粤CML***号小型轿车,由我市坦洲镇潭隆南路十四村小学方向往珠海翠屏路方向行驶,途经中山市坦洲镇潭隆南路造贝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权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mg/100ml。
同年1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权接公安人员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权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权作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车辆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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