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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故意伤害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2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1月2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晚上21时许,在河南省长葛市*路与*路交叉口,被不起诉人李某与被害人刘*因过路问题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李某将刘*打伤。2020年8月19日,经长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家属已和被害人刘*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当事人双方已刑事和解,同时被不起诉人李某系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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