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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故意伤害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Z8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130********6813,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白水县城关镇**路**号,现住址:陕西省白水县城关镇**村,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白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7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景某某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基建房屋,期间多次向李某索要基建工程款未果,2019年9月2日21时左右景某某电话联系李某约在白水县**寨村李某家门口见面,两人见面后言语不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把景某某压倒在地,致景某某左第六肋骨骨折,并将其右手腕握伤。后经白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景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案发后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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