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己,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7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田东县,住田东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己涉嫌非法采矿罪向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田东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雷某丙(另案处理)受李某戊、李某己的雇请,在田东县林逢镇坛河村第四小组右江河段采砂。采砂过程中,一船砂子交 1500元“沙头费”、卵石交900元“沙头费”给李某己、李某戊。自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1月12日,已采得32船砂石,并交给李某己“沙头费”71500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田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己不起诉。
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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