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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均危险驾驶)(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不诉〔2020〕Z18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均,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汇源社区****。2020年5月2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均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途经我市石岐区博爱路中山二桥桥底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均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7.7mg/100mL。

2020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均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均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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