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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危险驾驶)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50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及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组1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3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在家喝酒后驾驶贵BW****号(车上坐着叶某某)轻型普通货车帮叶某某送货回家,由平寨方向沿那平路往街心花园方向行驶20时48分行驶至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石油公司路口)50米处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2020年2月15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违法驾驶人与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社会危险性低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认为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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