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王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铜川市耀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该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饮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商务车,从铜川市王某区光明巷口沿二马路由南向北行驶约1分13秒左右,至体育场六十九煤台时,遇到民警检查,检查中发现李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22时2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被送至铜川市矿务局中心医院急诊科抽取其静脉血液10ml,经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2.2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酒精检测报告书、现场视频及照片、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自书材料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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