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镇**村**组,无业。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陕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镇辛市街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辛市街道南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醉酒程度不高,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