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值班律师许文琪,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甘K*****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徽县城关镇建新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徽县城关镇西桥东头时,被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测试数值为221mg/100ml,后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法医学鉴定,李某血液酒精含量值为82.28mg/100ml,李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有驾驶证和行驶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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