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50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李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人民北路七彩世界商场附近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01.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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