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公刑不诉〔2020〕2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暂住本市崂山区深圳路***工地内(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镇**村**村**号),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20时20分许,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本市崂山区株洲路与科苑经八路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11月16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