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吉林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靖宇县**镇**委**组,现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号楼*单元***室。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于2020年12月02日20时25分,驾驶吉F****7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601桥洞下附近,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2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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