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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性别:**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80**********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南山社区吉城名苑2栋3单元50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并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现住**,电话:1398438****

    值班律师:毛夏卢,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1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贵J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开阳县紫江花园出发,经城东路、中山街、沿磷都大道往金都宾馆红绿灯方向行驶,21时38分行驶至开阳县磷都大道与文星路交叉口10米处被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1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既往无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未造成交通事故,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及未发生交通事故等情节,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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