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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繁检检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李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芜湖******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繁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皖BA5***小型轿车由繁昌县**饭店往繁昌县****广场**健身房行驶,至繁昌县**东路****小区路段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静脉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含量为115.6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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