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繁检检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芜湖******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繁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皖BA5***小型轿车由繁昌县**饭店往繁昌县****广场**健身房行驶,至繁昌县**东路****小区路段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静脉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含量为115.6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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