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道**路*号**区**栋**室。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月**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月**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某某、肖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丈夫彭某醉酒后驾驶赣******皮卡车在赣州市赣县区**镇**摩托车检测站门口路段将行人郭某某撞倒并致郭某某当场死亡。彭某为逃避处罚,与被不起诉人李某商量后,由李某顶替彭某报警并谎称系李某驾车发生交通肇事,李某报警后在交通管理大队虚构了自己肇事的相关经过。
2020年**月**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的全过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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