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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包庇案)(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1992****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号**区**栋**室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某某、肖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涉嫌包庇,于2020年****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李某丈夫彭某醉酒后驾驶赣******皮卡车在赣州市赣县区**镇**摩托车检测站门口路段将行人郭某某撞倒并致郭某某当场死亡。彭某为逃避处罚,与被不起诉李某商量后,由李某顶替彭某报警并谎称系李某驾车发生交通肇事,李某报警后在交通管理大队虚构了自己肇事的相关经过。

2020年**月**日,被不起诉李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的全过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十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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