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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信用卡诈骗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园**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513日退回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于2020年6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于2013年8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南街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10万元、卡号为5240************的信用卡,并在经济条件紧张且明知大额透支后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大量透支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资金周转等。被不起诉人李某所持尾号9521信用卡于2019年2月开始出现大额透支后逾期未还的情况,且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未还款。截止2020年3月16日,其尾号9521信用卡欠款本金为99490.09元,逾期300余天。在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现已将其透支使用的本金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逾期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经审查,李某已将所欠本金全部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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