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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交通肇事案)_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二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李X,男,1977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77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XX县,住河南省商丘市XXXXXXX村4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虞城县利民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9时58分许, 李X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NXXXXX轻型仓栅式货车, 沿永定S219省道封丘境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定S219省道0150公里200米封某某王村乡小城村顺丰超市南52米处时, 与王XX步行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相撞, 造成王XX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李X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王XX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李X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X犯罪情节较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积极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悔罪表现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李X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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