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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交通肇事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曾用名李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新疆某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某县某派出所,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博州赛里木湖景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博州赛里木湖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18时5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新A*****白色小型越野客车从伊犁到赛里木湖景区游玩,因其在冰雪路面上超速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行使至赛里木湖景区X210x线51公里加100米处,致使车辆驶下道路左侧路基,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受伤后经第五师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博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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