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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6********,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民权县北关镇***村*****,住民权县*****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和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日1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豫A*****小型越野汽车,沿S21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处,与前方行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主动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现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主动报警,在现场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刑事和解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李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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