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一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19xxxxxxxx13,汉族,初中文化, 2020年6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晋D53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长治市区欲回屯留区。19时40分许,当李某驾车沿国道20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史村口(997KM)时与前方在机动车道内醉酒后步行的孙某某发生碰撞,致孙某某受伤住院,同年5月3日孙某某死亡。经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孙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肌体广泛性损伤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案属于过失犯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无犯罪记录、第一时间报警并积极救助被害人,无毒驾和酒驾等情节,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支付赔偿款,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李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赔偿款收据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孙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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