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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和李某甲驾驶其钢制挂浆式无棚敞口机动船在融江柳城县**镇**河段行驶,在行驶的过程中以船上的蓄电瓶、逆变器、长竹竿及电线等设施制成一套电鱼工具,通过电线绕在长竹竿上插入水中导电,非法捕捞渔获物共9条兰刀鱼。2020年4月22日,李某乙、李某甲用于电鱼的涉案船舶1艘和电鱼工具1套被柳城县**站没收;李某乙被罚款6000元;李某甲被罚款4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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