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4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村*****房,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2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族理事会(由**村、**村、**村、*村等4条自然村组成,未经依法登记成立的组织)拟在**村建文化楼,并在民间筹集了资金60多万。2012年2月26日**村人李某丑(挂靠湛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09.5万元中标该项目并开始建设,当年5月完工。因增加工程,该文化楼实际工程结算额为121.169万元。根据当时《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暂行办法》,**村文化楼属村级公益项目,依该规定可以获得相关财政补贴,补贴金额以工程实际发生额计算,**村文化楼按规定能申领到补贴32.31万元。
2012年5月份,**族理事会组织李某丙、李某乙、李某甲、李某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李某癸、李某子等人召开会议,会议上决定工程额度除文化楼外,还增加附属设施工程造价共180万元向相关部门申报补贴,并由李某丙副族长牵头,会计李某乙、出纳李某甲配合,三人负责具体申报工作。之后,李某丙、李某甲和李某乙伪造了部分申领补贴材料,将文化楼工程额121.169万元及增加附属设施工程等共180万元向相关部门申报。2012年8月份,李某丙、李某甲和李某乙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局申报,经该局审核最终认定**村文化楼等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为160万元,并于2013年1月向**镇**族理事会拨付补贴款42.66万元,其中除文化楼外部分多获得国家补贴10.35万元。该笔款项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转进湛江**建筑工程账户,并由李某丑领取后充抵建造文化楼的工程款。案发后,2019年6月4日,李某丑将10.35万元退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参与伪造的部分申报材料是为增加的附属工程部分而伪造,但附属工程是否应得到奖补没有查明,且其非法占有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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