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丙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诉人李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80********,汉族,高中学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住**镇**村**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丙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李某丙为给抱养的一名女婴登记户籍,通过QQ、微信联系到在涿鹿县**医院负责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郭某甲。

2019年7月12日,李某丙通过支付宝给郭某甲提供的李某丁支付宝账号转账20000元,郭某甲李某丙办理了女婴的出生医学证明。郭某甲将该出生证明通过快递邮寄给李某丙。7月22日,李某丙为抱养女婴登记户籍后,通过支付宝给郭某甲提供的李某丁支付宝账号转账18000元。李某丁将李某丙转账的20000元、18000元通过支付宝全部转账给了郭某甲。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李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