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芒检三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5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9月23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3年下半年向段某某租得了30.06亩位于芒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土地用于挖塘养鱼、建盖鱼塘附属设施,致使被占用土地毁损。2019年7月,经德宏州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实地踏勘,认定:李某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芒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东里一组、二组和北里一组、二组集体土地(基本农田)30.06亩修建鱼塘及建盖鱼塘附属设施,已致使被占用的基本农田的耕作层遭受严重毁坏,耕地的耕作功能已丧失。
犯罪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恢复了被占用的基本农田,2020年5月6日,经芒市自然资源局实地踏勘认定,李某某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已复垦达到耕种条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恢复了被占用的基本农田,消除了社会危害后果,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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