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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部二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镇**村,现住**村**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2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构成销售假药罪起诉至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7日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裁定,于2020年1月7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泰安市岱岳区**镇**村的家中,通过微信从段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外国抗癌药,加价销售给梁某某、侯某某。分述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梁某某销售“OsicentTM80Osimertinib80mg”(中文翻译名称:泰瑞沙TM80奥西替尼80mg)3次共5瓶:

2018年10月12日以3000元销售1瓶,其从段某某处购买价格为1300元。

2018年10月31日以6000元销售2瓶,其从段某某处购买价格为2600元。

2018年12月29日以5800元销售2瓶,其从段某某处购买价格为2400元。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侯某某销售YERVOYipilimumab注射剂药品(中文翻译名称为“易普利姆玛”)2次共3瓶:

2018年11月8日以13650元销售1瓶,其从段某某处购买价格为12930元。

2019年1月10日以27300元销售2瓶,其从段某某处购买价格为25160元。

经聊城市市场监督局认定,“OsicentTM80Osimertinib80mg”、“YERVOYipilimumab”应按假药处理。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判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九十八条未再将“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因法律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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