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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拥军危险驾驶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桃江县****综合服务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路**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朋友在桃江县政府旁吃饭,期间饮用了约二两白酒。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饭后驾驶湘H*****小型普通客车回家往桃江县七星桥廉租房方向行驶,途经桃花江镇滨江路苗圃路段时,撞到路上的限宽水泥墩致使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救护车的到来并向民警主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日4时许,经抽取其血液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事发路段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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