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虎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7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号**号,住贵阳市云岩区**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2日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Z号小型轿车由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南路往观山西路方向行驶,行驶至碧海南路与观山西路交叉口20米路段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区分局民警设卡查获,经依法抽取李某某血液进行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不高,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及人员伤亡,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