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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谦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大街**号**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白色福特锐界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北三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东三环交叉口西1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4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 2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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