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奎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镇,住乌苏市哈图布呼镇开发区00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8日晚5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新******小型轿车沿奎屯市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大道路口以西5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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