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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权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19号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99********,汉族,初中文化,原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酒吧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区**镇**村**号,暂住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街**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均系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酒吧员工。2020年06月16日凌晨3时许,权某某在**酒吧后门休息区看到卢某某喝醉酒坐在沙发上休息,遂临时起意,趁卢某某醉酒不注意之机,将卢某某放置在身边沙发上的iPhone XR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97.32元)盗走。当晚,权某某将该手机通过“韵达”快递邮寄回咸阳老家。

2020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权某某在**酒吧被民警抓获。同年6月20日,被盗的手机在“韵达”快递点被民警缴获。

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权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卢某某,卢某某对权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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