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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权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号,户籍地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号,打工,群众。2020年5月3日被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七日,同年5月11日被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8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权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1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敦煌收费站时,被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58.0mg/100ml。经鉴定权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04.60mg/100ml。

本院认为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交通事故发生,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权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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