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号,户籍地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号,打工,群众。2020年5月3日被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七日,同年5月11日被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8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权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1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敦煌收费站时,被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58.0mg/100ml。经鉴定权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04.60mg/100ml。
本院认为,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交通事故发生,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权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