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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权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宿舍。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22时40分许,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青岛市即墨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处,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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