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号付**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权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7号蓝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南二环行驶至碑林区长安立交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权某某血醇浓度为93.1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权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及时被交警部门查获,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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