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冠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朴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71974********,朝鲜族,博士生文化,系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北里**号**单元**号室。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执行。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执行。
辩护人周垂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于扬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朴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12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5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朴某甲伙同朴某乙(不起诉)利用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某某提供的800万元现金受贿款,分11笔陆续存入朴某甲和朴某乙的银行卡内,用于支付**北里**号楼**单元**号、**号房屋的部分购房款,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本案证据不足,朴某甲主观故意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朴某甲不起诉。
涉案房产已由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查封,另案处理。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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