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朱**,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商,住河南省新野县**办事处**社区**组。2017年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转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上午,被害人李**到被不起诉人朱**在**路**医院南侧的**机电门市购买电焊钳,回家后发现不满意,随返回换一个大的电焊钳,李**回家后发现先换的电焊钳内少几个螺丝。11时许,李**第三次返回**机电门市找朱**的妻子孙**换货并要求赔10元损失费,孙**不同意赔偿。在**机电门前双方发生争吵,在门市站着的朱**看骂的难听,就上前抓着李**衣领,按其头部3、4下后被人拉开,李**依旧对朱**夫妇辱骂,孙**将李**推至南侧门前人行道处转身离开,后李**倒地不动。朱**在得知李**倒地后未上前查看,后见李**长时间倒地不起,多次靠近观察,十几分钟后,朱**看李**一直没有反应,遂让其妻子孙**报警,又联系**医院医生抢救李**,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李**因重度冠心病及心肌桥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其生前纠纷为其死亡发生的诱发因素。
2019年12月14日,被不起诉人朱**的妻子孙**赔偿死者家属22万元,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主观上不知道被害人李**患有心脏病,客观上采取用手抓着李**的衣领晃了两三下的轻微行为,其不可能预见到此行为会导致李**死亡,朱**在此过程中并无过失。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作法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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