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1********,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10月9日被慈利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被慈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为捕获野鸭子,将两张捕鸟网架设在同村村民张某某位于慈利县**镇**村**组**峪的农田旁,2019年9月14日,接群众举报后,被公安民警、林业站工作人员、村干部当场查获,现场发现捕鸟网已捕获3只动物(死体)。经慈利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鉴定,朱某甲所捕获动物系白鹭两只、斑鸠一只,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抓获材料等书证;
3.证人朱某乙、朱某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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