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32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11196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院**幢**室。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9月11日、2020年11月10日依法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2月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8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宜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胡某某在明知穿山甲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向他人收购穿山甲鳞片并先后2次向应某某出售,并由应某某继续向朱某乙、朱某甲以2500/斤的价格出售穿山甲鳞片1.5公斤。其中,被当场查获部分穿山甲鳞片。
经本院审查认为:
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