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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镇**村**屯**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至7月25日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起诉)雇佣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及其丈夫庞某某和朱某乙、王某某、于某某(均被不起诉)在本市菜园子镇饮马河田家渡口附近非法捕捞螺蛳,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与庞某某等人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仍非法捕捞螺蛳卖给收购人辛某某(另案处理)。到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与庞某某、王某某、朱某乙、于某某共非法捕捞螺蛳28427斤,获赃款14213.5元。其中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与庞某某非法获利10323.5元。案发后朱某甲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现赃款已被依法收缴,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但因其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又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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