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女,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64********,汉族,文盲,无业,住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乙室。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18日,原洪泽县人民法院判决闻某甲(朱某甲丈夫)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共同偿还闻某乙(闻某甲儿子、朱某甲继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同年11月19日闻某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2月13日,原洪泽县人民法院遂查封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所有的洪泽县**小区**幢*甲室和*乙室两套房屋并告知朱某甲,但因该两套房屋系拆迁安置房未办理房产证,法院在查封过程中亦未通知房产部门以及拆迁部门。
2014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在原洪泽县房产登记中心办理上述两套房屋产权证过程中,将房屋所有权赠予陈某某(朱某甲儿子)。同年6月24日,陈某某将洪泽县**小区**幢*甲室房屋转让给第三人。2015年6月18日,原洪泽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与陈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订立的赠与合同中关于**小区**幢*乙室房屋的赠予内容,并继续对该房屋予以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闻某乙、闻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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