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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40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4********,汉族,大学本科,广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赵国瑞,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和张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合伙成立广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某甲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兼股东,负责管理公司全面,张某某担任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负责管理公司财务、行政和销售等。朱某甲和张某某经营的广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大约有70名员工,公司有分总经理室、财务部、生产部、品质部、研发部、工程部、销售部、采购部等部门,主要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家电电控版,公司每年经营都保持盈利。2016年一名叫贺某某的男子将广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介绍给广州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团伙中介公司广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助理蒋某某,之后蒋某某在老板朱某乙授意下就和贺某某去到广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向朱某甲、张某某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蒋某某向朱某甲和张某某讲解申报该项目的优势以及申报时需要提交的公司材料,但双方因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资金补助约定分成问题没有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进行合作。半个月后,蒋某某和贺某某等人再次去到广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和朱某甲、张某某商谈申报事宜,蒋某某和贺某某等人就向朱某甲和张某某解释广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广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六成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资金补助的原因是广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达到条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需要费用购买实用新型专利以及伪造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等,现愿意将支付六成分成改为五成分成。在商谈中朱某甲、张某某明知道公司工作人员和缴纳社保数据方面不符合、公司要求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方面不符合、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方面不符合等情况下仍伙同广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金补助项目。之后朱某甲、张某某就按照广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指示安排公司外财务以及行政人员将公司的原始公司财务报表资料、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营业执照等资料提供给广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朱某甲、张某某公司提供的资料后就安排相关人员将朱某甲、张某某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方面的资料进行修改伪造,伪造后将申报资料送回给广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某甲、张某某签名及加盖公司的公章,签名盖好公章后广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就将伪造申报材料拿到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局递交进行申报。朱某甲、张某某通过伪造的申报材料,最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评定。从2017年至2018年广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账号一共从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那里分别收到20万、30万、8万、16万、12万共86万人民币财政资金补助。后因双方签订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分成问题再次发生矛盾,双方再次达成一致将合同约定五五分成改为支付二成分成给**机电公司,但广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还没有将财政资金补助分成按照合同转账给广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民警经侦查,于2019年11月29日16时许在广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朱某甲抓获。于2019年12月20日15时许将张某某通知来派出所并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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