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组织卖淫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朱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1196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村**街**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钟珊珊,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店**会所KTV(佛山市**娱乐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开业,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和徐某某(已起诉)是共同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各占50%股份。朱某甲定期参加公司年会和活动;徐某某任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黄某甲(判刑)任总经理,王某甲(法人代表,已起诉)、胡某甲(已判刑)任副总经理,下设人事部、财务部、楼面部、公主部、商务部、营销部等,各部门下设经理、主管、业务经理等。开业以来,**会所在徐某某、黄某甲、王某甲、胡某甲等人的组织经营和管理下,指定负责招聘的人员、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业务人员、运送人员,通过招募、雇佣、接送等手段,组织、纠集、管理逾40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根据女子的资质,设定陪侍坐台600元、出钟卖淫1800元、出钟卖淫过夜2200元等消费价格,从中牟利。王某甲与黄某甲、胡某甲分工合作,分管以上具体业务,每周共同主持召开包括商务部、楼面部、公主部、营销部、财务部的主管和经理等人在内的管理层会议,定期总结经营业绩,对各部门制定并层级落实管理卖淫女子、工作纪律、保密等制度。

胡某甲具体管理商务部和营销部,其与商务部总监邢某某(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具体管理商务部工作,商务部负责招聘卖淫女子,对卖淫女子制定严格的上班、开会、保密、扣罚等管理制度,管理商务部的业务经理及组织女子坐台、出钟卖淫等业务。商务部主管王某乙、任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协助邢某某等人管理、培训卖淫女子。李某乙依次转任营销部经理、楼面部总监,协助营销部总监谢某甲(已判刑)管理营销部及订房等业务,后负责全面管理楼面日常服务的运作事务。

谭某乙、孔某某、丁某某(三人均已起诉)均于2014年11月、12月间入职,谭某甲(已起诉)于2016年6月入职,刘某甲(已起诉)于2015年年初入职。谭某乙、孔某某、丁某某、谭某甲任商务部业务经理或业务助理,刘某甲任营销部业务经理,上述五人与商务部业务经理王某丙、刘某乙、李某丙、龙某甲、刘某丙、郭某某、黄某乙、李某丁、杨某某、朱某丙、李某戊、官某某、业务助理刘某丁、营销部业务经理王某己、乔某某、马某某、赖某甲、胡某乙、业务助理谢某甲(该十九人均已判刑)等人负责为客人订房、安排女子坐台、出钟卖淫等。刘某戊、毛某某、龙某乙、张某某、熊某某(该五人均已判刑)等人俗称“队长”,负责运送卖淫女子前往**会所KTV里坐台、出钟卖淫等。

王某甲负责管理楼面部和公主部,谢某乙(已判刑)等人是楼面部经理。潘某某(已起诉)于2015年3月入职,涂某某(已起诉)于2016年年初入职,二人与莫某某、刘某己、阳某某、郝某某(该四人均已判刑)等人均是楼面部主管,潘某某、涂某某等楼面管理人员与公主部经理赖某乙(已判刑)等人负责管理服务员的工作,安排服务员接待客人,同时通知商务部或营销部的业务经理前来与客人接洽。潘某某、涂某某等人还为客人操作酒水费用、嫖娼费用的结算事宜,与财务人员交接,由财务人员分开入账后,由财务部主管朱某丁(已判刑)于次日向相关的业务经理、业务人员返还卖淫提成费用。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徐某某、王某甲等人通过运行上述经营管理模式,组织他人卖淫。其中朱某甲、徐某某二人按投资额的比例分占组织卖淫利润,王某甲根据经营业绩从中获取卖淫提成。被告人谭某乙、谭某甲、丁某某、孔某某、潘某某、涂某某、刘某甲通过上述协助行为,协助**酒店**会所经营管理者组织他人卖淫,根据各自的工作业绩从中获取卖淫提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