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捕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90********,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现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三穗县公安局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因自身特殊癖好,多次在三穗县八弓镇米兰广场“爱家窗帘”店铺门口、和平广场“馨瑞子足疗会所”外绿化带等地偷窃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等女性的内衣和内裤。2019年5月23日,经三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内衣内裤合计价值112元。2019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被王某某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朱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三穗县价格认证中心穗价认[2019]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图示及照片;7.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