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仙游县枫亭镇新兴宫属于古建筑,系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新兴宫董事会安排,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负责指挥新兴宫被火灾破坏的前殿废墟清理工作。2019年11月7日,在废墟清理的过程中,因新兴宫年代久远、锚栓连接等客观原因,偏厅、后厅屋檐坍塌。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在明知新兴宫是古建筑且系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下,未报相关部门批准,直接指令无文物修缮资质的挖掘机驾驶员朱某乙使用挖掘机将新兴宫四周墙体推倒,造成新兴宫四面墙体坍塌,无法修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积极出资人民币五万元,用于新兴宫重建。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于2020年4月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林某某、朱某乙等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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